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公證處全力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款物提存公證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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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下午,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樓會議廳,荊州市荊州公證處與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行簽署了《人民法院執行案款公證提存資金賬戶監管合作協議》。本次協議的簽訂標志著荊州市正式將提存公證引入司法輔助工作,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示范意義。
案款對應不明、匯款信息不詳、執行款超期滯留等問題,一直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問題,不僅需要花費大量人力進行管理,還會衍生其他風險,制約執行工作的高質量發展。鑒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發的《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的精神,運用公證提存的職能解決執行款的給付發放問題,將執行款交由公證機構保管和發放,不僅符合法律相關規范、最高法執行款物管理要求以及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也可顯著減少法官執行事務工作量,保證申請執行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發揮公證職能優勢。
此前,荊州市荊州公證處已就“執行款物辦理提存公證”進行了學習,并多次赴外地考察調研。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三方進行了多輪磋商,由荊州公證處起草了最終合作方案和工作實施細則。本次所簽署的協議中對執行案款提存的目標、機制、流程等均作了詳細的約定,協議三方共同建立暢通的聯絡機制和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執行案款公證提存流程的安全、準確、高效。
小貼士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
滿足案款提存條件的情形包括: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請執行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按照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通知其領取的;其他不能發放的情形。
(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