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發改委、司法廳聯合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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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廳聯合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費管理辦法》),進一步就內蒙古自治區公證服務收費問題進行規范,促進全區公證事業健康發展。
該《收費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繼2021年11月聯合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公證服務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后,就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的又一次精準發力,是深化自治區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進一步有益探索。
《收費管理辦法》全文共23條,旨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在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公證工作實際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規范公證機構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收取費用的行為,促進公證服務方式的改進,增強公證機構活力,保障公證機構和辦理公證事項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自治區公證事業健康發展。
《收費管理辦法》指出,公證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開、誠實信用、自愿有償的原則。公證機構應當便民利民,為申請人提供方便優質、質價相符的公證服務。
《收費管理辦法》明確,公證服務收費按照經營性服務事項管理,區分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并確定了各定價管理標準的適用范圍。
《收費管理辦法》要求,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公證服務實行價格公示制度,公證機構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履行公示程序,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公示清單。公證機構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應提前向社會公布,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公證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