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孫子女可以繼承外公股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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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2021年8月,李甲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其老丈人張乙死亡后在丙公司的股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工商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告知李甲需要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后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于是李甲來到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咨詢股權繼承公證事宜。
公證過程
李甲家庭情況比較復雜,李甲的老丈人張乙持有丙公司50%的股權;張乙與趙丁系原配夫妻關系,生育有獨生女張A;趙?。?010年死亡)先于張乙(2020年死亡)死亡;
張A于2018年死亡,張乙的父母親均先于張乙死亡;張A與李甲系原配夫妻關系,生育有兩個子女分別是李B、李C;張乙生前無遺囑、無遺贈扶養協議。
公證員梳理清楚了張乙的繼承人情況,審核了丙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告知張乙的股權由張A的兩個子女李B、李C代位繼承。
公證員告知了辦理股權繼承需要的公證證明材料、辦理流程后辦理了股權繼承公證。其后,當事人到工商管理部門順利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專業提示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死亡后,股權屬于遺產,但不同于有形財產的繼承,股權繼承既要依照民法典規定辦理,還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若能提供),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
4.數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
5.若繼承人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6.出資證明、股東名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7.公證機構審查核實后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p>
2.民法典第1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p>
3.民法典第1123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p>
4.民法典第1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p>
5.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