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阻老人不拴狗繩遛狗,老人發病需承擔責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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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咨詢:我在小區看到陳大叔遛狗不拴狗繩,于是上前勸阻,陳大叔當時情緒比較激動,不料導致心臟病突然發作,我當時及時撥打120積極施救。請問:我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解答:楊女士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陳大叔由于情緒激動,導致心臟病發作與楊女士的勸阻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女士不知道陳大叔有心臟病,楊女士是基于維護不文明行為的初衷,才勸阻陳大叔不拴狗繩遛狗的。在陳大叔心臟病發作之后,楊女士積極施救。所以,楊女士并沒有侵害陳大叔生命權的故意。此外,在勸阻過程中,楊女士并無過激舉動,屬于正常的勸阻行為,并不存在過失,所以楊女士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張楚瑤) |